第385章 肉痛的易中海,被挖了(1 / 2)

三天后,关于易中海和一大妈离婚的法院判决下来了。

因为易中海和一大妈都没有到场,因此判决下来之后,法院的工作人员,来到了大院内递交了判决书,以及监督判决的执行。

毕竟涉及到了财产分割,以及赔偿。

妇联还有街道办也都一起过来了。

守着易中海下班的时间。

也因此,大院内的人,以及下班回来的人,也全都聚集在中院看热闹。

一大妈清楚知道,易中海有多少钱,因为钱都是她在保管,所以根本不担心易中海给少了。

【?交道口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?

(1961)2民离字第09号

原告:王翠云(妻),女,1913年生,贫农成分,住交道口南锣鼓巷九十五号。

被告:易中海(夫),男,1912年生,贫农成分,住同原告。

诉讼请求:1、解除婚姻关系,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3、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
事实认定:

双方于1920年自愿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经协和医院诊断,确认被告存在生育功能障碍。

原告长期因无后遭受婆家指责及社员议论,被告未能有效制止此类压力。

被告在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的情况下,长期以绝户为由对原告实施言语贬损,并公开其生理缺陷。

经街道办以及妇联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
判决理由:

1、依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,经调解无效时,亦准予离婚之规定。

2、不育虽非法定离婚事由,但结合被告未能履行夫妻互敬互爱义务(第五条)及封建思想残余导致的家庭矛盾,构成感情破裂事实。

判决结果:1、准予离婚。

2、家庭财产分割:原告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四十,实际金额2000元,(贰仟元)。

3、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00元整(壹仟贰佰元)

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……】

法院的工作人员宣读了判决书,这本来就没啥可隐瞒的。

易中海的脸色十分难看。

判决书上的内容,对他很不利,比之前妇联提出的条件,还要高不少。

“易中海同志,请按照判决书上的判决履行,这是你们的离婚证,请交出你的结婚证!”王主任负责贯彻法院判决的执行,如果易中海拒不履行的话,会由法院直接交付治安那边处理。

到时候,易中海也将面临更大的处罚,甚至是拘留。

易中海自然不敢反抗什么,法院的判决,谁也没有能力去对抗。

所以易中海无奈拿出了自己的结婚证,换到了一本离婚证。

赔偿给一大妈,不,已经正式离婚了,现在应该叫做王翠云的三千两百块钱,也被易中海拿了出来。

这个时候的人,很少会将钱存入银行,易中海存了一辈子的钱,尽管被贾家坑了不少,但家底还是有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