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87 章 理论题(2 / 2)

他曾听阿爹阿娘说过,村里有人虽然供父母衣食,却动辄恶言相向。如此虽然没有违背“奉养无缺”,却失去了孝的本质。

《论语》云“今之孝者,是谓能养。至于犬马,皆能有养;不敬,何以别乎?”。

此条律法刑罚虽重,但却是警告世人需得“敬养”长辈。

“违反教令”便是不敬,“奉养有缺”便是不责。

对于自身而言,平日侍奉父母,不仅要备衣食,更要顺其合理教令,遇分歧则柔声劝谏,不能逞一时之快。

求学之余,常伴父母左右,解其忧思,方为真孝。

若是只是惧怕律法的刑罚而去孝顺父母,实则是失去了本心,也不是孝治的本意。

……

思路理顺,顾远山回头重新整理了一遍自己所写下的草稿。

逻辑连贯,亦合“引经据典”之求。

不错不错!

抬头看了看,时间过半,不算紧迫,顾远山不紧不慢提笔答曰:

《昭明律·礼律》此条,乃以国法明孝纲,其义甚明:子孙若违尊长之教令——非教令难从,实故违之;或奉养祖父母、父母有缺——非家道困窘,实故缺之,皆杖一百。若因是致尊长染疾,徒一年;若致殒命,处绞刑。

此律分过定罪,以刑弼德,盖重孝之至也。

夫家庭者,社会之基;伦理者,秩序之根。

此律明子孙之责,使奉养不亏、教令不违,则家长有威,子弟有敬,一家之内尊卑有序,和睦自生。

若子孙皆敢悖逆,或弃养长辈,家必失和,伦理荡然。

推而广之,千万家庭若此,乡邻纷争必起,社会纲常难立。

故律以刑罚束之,使孝不仅为道德之倡,更成法律之责,实乃固家庭伦理、安社会秩序之要策也。

窃以为“孝治”之要,非独惧刑而从,更在存敬于心。

《论语》云:“今之孝者,是谓能养。至于犬马,皆能有养;不敬,何以别乎?”

律定杖、徒、绞之刑,乃防不孝之行,然孝之本质,在顺亲之心、承亲之志。

吾尝见乡中子弟,虽供亲衣食,却辞色倨傲,此非真孝;亦有子弟,家虽不丰,却勉力奉养,柔声承教,此乃孝之正途。

于吾自身,平日侍亲,必谨听教令,虽有异议,亦婉言劝谏,不敢故违;求学之余,代亲劳作,备办甘旨,不使奉养有缺。

盖孝治之旨,在以孝修身,以孝齐家,而后天下可治。

若徒守律文而失敬心,虽免刑罚,亦失孝治之本矣。

写完之后,顾远山又重新检查了一遍,确认没有错别字,没有忌讳词,才放下心来。

……

做完此题,便剩下最令人头疼的诗赋题和律赋题了。

这两种,都不是顾远山所擅长的。

他实在是没有创作的浪漫细胞。

写下的诗句,无论是精雕细琢,还是囫囵吞枣,都算不上优。

但也差不到哪里去,只是平平无奇,无功无过罢了。

也幸好科举考试,重要的是经义、策论,这诗赋和律赋虽然也重要,但也不会影响大局。

再一次感叹自己没有天赋的顾远山翻开卷子,纠结了一秒,他还是选择了先作诗赋。

毕竟长痛不如短痛,这诗赋总归是比律赋痛苦的时间短些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