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宅基地属于王某私产,有明确界权。
李某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,已经违反《户律》中“侵占田宅”之条。
首先,“长期占用”属于“持续侵权”,并非临时借用。
最后,“交涉无果”说明李某明知是王某产业,却拒不返还,主观有过错。
所以,李某需承担返还宅基地之责,且依照律法应当受笞刑。
……
将李某的行为判定完成,便要对应《刑法》,分析王某行为的违法性。
《昭明律·刑律》中,对应王某的行为,分为“毁弃财物”与“斗殴伤人”两罪。
首先,要看“损毁篱笆”一事。
《刑律·杂犯门》中,“凡毁弃他人器物、房屋、篱墙者,照价赔偿,笞二十”。
王某因为交涉无果,“怒而毁篱笆”。
虽然事出有因,但是,篱笆属于李某的合法财物,损毁的行为已经涉及到“毁弃人财物”,需要照价赔偿,且难逃笞刑。
其二,得看“打伤李某手臂”一事。
依据《刑律·斗殴门》中记载,“凡斗殴伤人,未致残者,杖四十,仍赔偿医药费;若因事有因,可减一等”。
王某“打伤手臂”,属于“斗殴伤人”。
即便李某侵占在先,王某也不能私自报复。
昭明律法虽然更看重“情理”,但是严禁“私力救济逾矩”。
所以,王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。
他需要承担赔偿和杖刑之责。
不过,凭借“多次交涉无果”,可以作为“情轻”的情节。
等判决的时候,可以酌情减轻刑罚。
当然,分析两人罪责还是不够大,得权衡双方的责任。
……
顾远山细细思忖着县衙会如何判决此案。
一般来说,县衙断案需要“明律责、衡情理”。
看案宗,是不能只凭借法律法条规定地来,还得权衡其中详情。
首先,李某有错在先,他侵占宅基地是纠纷的根源,依据《户律》,应先责令其“三日内返还王某宅基地”,并杖五十
原本律法应当是笞五十,但因其“长期占用”,情节稍重,加至杖五十。
对于王某来说,他毁篱笆,需“照篱笆市价赔偿白银若干”,笞二十;打伤手臂若未致残,原律杖四十,因“事出有因”,减一等,处杖三十,另需赔偿李某医药费。
最后,诫谕双方。
判词中需得明言“李某侵占在先,然王某当诉于县衙,非可私力报复”。
既纠正侵权,亦惩戒私斗。
警示乡邻“有事诉官、勿越律维权”。
……
思路理清,顾远山从头到尾看了一遍。
确定自己没有漏掉律条,又权衡了情理,才总结了一下语言,将行为分析、律条引用、判决逻辑逐次写在纸上:
据《昭明律》勘此案:
李某擅占王某宅基,屡交涉不退,违《户律·田宅门》“私占邻宅者笞五十,还宅基”之条,属违法。
王某虽遭侵权,然不诉官而毁李某篱笆、伤其臂,犯《刑律·斗殴门》“擅毁人财、伤人肢体者坐罪”之规,亦违法。
判曰:李某杖五十,限三日内退还王某宅基;王某毁坏篱笆,笞二十;伤其臂,杖三十,赔偿李某篱笆之费与疗伤之资。两家今后各守疆界,再争则加重治罪。